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第二节 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一、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
1.图纸会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在收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在设计交底前进行的全面细致的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的活动。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会议,建设单位应及时主持召开图纸会审会议,组织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并整理成会审问题清单,由建设单位在设计交底前约定的时间内提交设计单位。图纸会审由施工单位整理会议纪要,与会各方会签。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是项目监理机构实施事前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一是通过熟悉工程设计文件,了解设计意图和工程设计特点、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二是发现图纸差错,将图纸中的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2.设计交底
设计单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后,按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出详细的说明。
设计交底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总体介绍,设计的意图说明,特殊的工艺要求,建筑、结构、工艺、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说明,以及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对设计图纸疑问的解释等。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并主持召开工程设计技术交底会。先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后转入图纸会审问题解释,设计单位对图纸会审问题清单予以解答。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研究协商,确定图纸存在的各种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
设计交底会议纪要由设计单位整理,与会各方会签。
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实施性文件。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一)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基本内容与程序要求
1.审查的基本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2.审查的程序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的报审应遵循下列程序及要求:
(1)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后,与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一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需要修改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修改;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已签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
(4)施工组织设计在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如需做较大的变更,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
(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质量控制要点
(1)受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必须是在施工单位编审手续齐全(即有编制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的签名和施工单位公章)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并按合同约定时间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报审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需要施工单位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发回施工单位修改。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审,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充分考虑施工合同约定的条件、施工现场条件及法律法规的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工程的特点、难点及施工条件,具有可操作性,质量措施切实能保证工程质量目标,采用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先进、适用、成熟。
(3)项目监理机构宜将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的情况,特别是要求发回修改的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应将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时报送建设单位。涉及增加工程措施费的项目,必须与建设单位协商,并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4)经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应认真贯彻实施,不得擅自任意改动。若需进行实质性的调整、补充或变动,应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同意。如果施工单位擅自改动,监理机构应及时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按程序报审。
三、施工方案审查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应予以签认。
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的基本内容:①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②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1.程序性审查
应重点审查施工方案的编制人、审批人是否符合有关权限规定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提交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批施工方案时,应检查施工单位的内部审批程序是否完善、签章是否齐全,重点核对审批人是否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2.内容性审查
应重点审查:
施工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
现场施工管理机构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及目标,是否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是否配备了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是否建立了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程序等;
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是否符合现行的规范、标准等,特别是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3.审查的主要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图集等,以及其他工程基础资料、工程场地周边环境(含管线)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