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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投资控制
考点一:工程计量
一、工程计量的依据
1.质量合格证书(工程计量与质量检验相配合)
承包商已经完成的部分,只有质量达到合同标准(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报验申请表),才予计量。
2.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
执行其“计量支付”条款规定的的计量方法,以及单价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工程计量与质量检验相配合。
3.设计图纸
单价合同,应当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经工程师计量的工程数量进行结算。
工程师应当依据设计图纸进行计量,并非承包商实际施工的数量。例如:对于承包商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或不合格的工程量,工程师则不予计量。(按图施工,按图计量)
二、单价合同的计量
(一)工程计量的程序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基于程序与时限)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共同进行复核或抽检。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2.《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基于人员与时限)
(1)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的,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均同意核实结果时,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视为认可;未按约定时间通知, 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2)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 7 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仍有异议,按争议解决办法)
(3)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人应对每个项目 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二)工程计量的方法
计量的范围:清单规定的全部项目;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工程变更项目。
1.均摊法
含义:对稳定发生的清单项目,按合同工期平均计量。例如,保养测量设备、维护工地清洁等。
2.凭据法
含义(思路):按承包商提供的凭据(确凿)进行计量。例如,建筑工程险保险费、履约保证金等。
3.估价法
含义:按合同文件(公式)的规定,根据监理人估算的已完成的工程价值支付。计量支付的金额(F)可按下式计算:
其中,监理人估算的实际完成金额(B),其估算价格与承包商的购买价格无关;监理人估算的全部完成总估算价格(D),与合同清单的款额、最终支付无关;最终支付的款项,应执行清单的合同金额(A)。
4.断面法
思路:根据工程分项的断面尺寸进行计量;主要用于取土坑或填筑路堤土方工程等。
5.图纸法
思路:按照设计图纸所示的尺寸,针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某些分项进行计量。
6.分解计量法
思路:将较大的工程项目(分项),按工序或部位等分解为若干子项,并对已完成的子项分别进行计量支付。
注意:方法适用条件和特点
三、总价合同的计量
可能的计量情况:工程量清单形式,参照单价合同;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预算,除工程变更(工程 量增减)外,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采用合同中各项目的工程量。
1.基于图纸,约定、执行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事件节点,采用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2.按月计量的总价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考点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一、工程变更处理程序(图纸缺陷、不便施工、新技术等,必然变更,引起工期、费用调整)
(一)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涉及设计文件修改,由发包人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建议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专题会 议。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资料)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做出评估。(先定,后做)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督促承包人实施工程变更。
(二)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局部调整使用功能,设计方案考虑不周等)
项目监理机构全面评估变更可能的影响(设计修改,工程暂停、返工损失、增加造价等),提出决策建议或依据。
“计价规范”关于非承包人原因删减合同工作的补偿要求: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超过 15%)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单价应予调低,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价格,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招标工程的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的报价浮动率(L)= (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 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二)措施项目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调整。
2.采用单价计算措施项目费,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及前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调整,且调整金额=实际调整金额×报价浮动率。
(三)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方法的应用
1.直接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2.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似,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双方协商确定新的项目单价。
3.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考点三: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
一、索赔的主要类型
(一)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 包人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以后,应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的权利,但不包括利润。
(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遇到了地下构筑物或文物, 如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装置等,只要是图纸上并未说明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 并共同讨论处理方案。
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任何此类变更,承包人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如果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或价格不合理,或缺乏说服承包人的依据,则承包人有权就此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3.工期延期的费用索赔
工期延期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人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制。因为工期和费用索赔并不一定同
时成立。
凡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属于发包人也无法预见到的情况,如特殊反常天气等,承包人可得到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凡纯属发包人方面的原因造成拖期,不仅应给承包人延长工期,还应给予费用补偿。
4.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
5.发包人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由于发包人不正当地终止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其数额是承包人在被终止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保函费用的支出,并有权要求赔偿其盈利损失。
6.法律、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
(1)法律改变引起的索赔。如果在基准日期(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期前的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以后,由于发包人国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或规章发生了变更,导致了承包人成本增加。对承包人由此增加的开支,发包人应予补偿。
(2)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工程施工所在国政府或其授权 机构对支付合同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货币限制或货币汇兑限制,则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7.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
如果发包人在规定的应付款时间内未能按工程师的任何证书向承包人支付应支付的款额, 承包人可在提前通知发包人的情况下,暂停工作或减缓工作速度,并有权获得任何误期的补偿和其他额外费用的补偿
(如利息)。
(二)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
1.工期延误索赔
2.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索赔
3.承包人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
4.对超额利润的索赔
5.发包人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人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
考点四: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一、预付款
(一)预付款的支付
1.额度(包工包料的工程):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10%~30%。
2.支付时间: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 7 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
(二)预付款的扣回
1.等比例或等金额: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后,分期扣回 。
2.起扣点:未完施工工程尚需主要材料及构件价值等于工程预付款的额度起扣点(T)的计算公式:
T=合同总价(P)-工程预付款数额(M)/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N)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
1.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2.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三、进度款
结算方式(369 号文):按月结算;分段结算。
计算方法:单价项目,计量确认的工程量×综合单价(考虑可能的单价调整);总价项目,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期中结算价款的总额,不低于 60%,不高于 90%。
(一)承包人支付申请的内容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本周期合计完成 的合同价款;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支付申请应包括:累计已完成的价合同款;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本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 5 个方面。
(二)发包人支付进度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 14 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 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 14 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发包人未按规定支付(承包人措施):催告发包人支付进度款,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五:竣工结算与支付
一、竣工结算的编制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二、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 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 138 号)规定,质量保证金预留总额不得高于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三、保修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 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 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考点六:投资偏差分析
一、赢得值法(挣值法) 实际值与计划值的定期对比——差异(偏差)
(一)赢得值法的三个基本参数
1.已完工作预算投资(BCWP)
含义:在某一时间,已经完成的工作(或部分工作),以批准(认可)的预算为标准所需要的资金总额。计算:
BCWP =已完工作量×预算单价
2.计划工作预算投资(BCWS) (发生变更,才有变化)
根据进度计划,在某一时间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部分工作),根据预算标准需要的资金总额。即:BCWS = 计划工作量×预算单价
3.已完工作实际投资(ACWP)
到某一时间为止,已经完成的工作(或部分工作)实际花费的资金总额。即:ACWP =实际工作量×实际单价
(二)赢得值法的四个评价指标
1.投资偏差(CV)
CV=已完工作预算投资-已完工作实际投资
分析(实际投资比较): CV 为负值,表示项目运行超支; 反之,表示项目运行节约。
2.进度偏差(SV)
SV=已完工作预算投资-计划工作预算投资
分析(实际工作量比较):SV 为负值,表示进度延误,实际进度落后;反之,表示进度提前。
3.投资绩效指标(CPI)
CPI=已完工作预算投资/已完工作实际投资
分析:CPI<1,表示投资超支; CPI>1,表示投资节约(实际投资低于预算投资)。
4.进度绩效指标(SPI)
SPI=已完工作预算投资/计划工作预算投资
分析:SPI<1,表示进度延误;SPI>1,表示进度提前(实际投资低于预算投资)。
(三)偏差分析的表达方法
思路(赢得值法评价曲线):利用上述 3 个参数,形成 3 条曲线;基于曲线,计算投资偏差(CV)、进度偏差(BV)以及累计偏差,进行投资偏差分析(预算完工时的投资偏差 VAC)。
实际执行过程中,最理想的状态是“三条曲线”靠得很近、平稳上升,即项目按预定计划目标进行。
二、偏差原因分析
分析的目的:发现引起投资偏差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控制或避免相同原因的再次发生。
造成偏差的 5 个原因:物价上涨;设计原因;业主原因;施工原因;客观原因。其中,业主原因,以及设计(监理)原因,均属于业主原因和主要原因。
三、纠偏措施
(一)修改投资计划
(二)采取纠偏措施(业主方面的原因)
(三)估计完成项目所需的总投资(EAC)
三种可能情况:①当前反映未来,实际支出+对剩余预算所作的修改;②过去假设不再适用,实际支出+对未来剩余工作的新估价;③过去的变化属于特例、未来不会发生类似情况,实际支出+剩余的预算。
(四)整理纠偏资料,吸取教训
第七章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投资控制
考点一:工程计量
一、工程计量的依据
1.质量合格证书(工程计量与质量检验相配合)
承包商已经完成的部分,只有质量达到合同标准(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报验申请表),才予计量。
2.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
执行其“计量支付”条款规定的的计量方法,以及单价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工程计量与质量检验相配合。
3.设计图纸
单价合同,应当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经工程师计量的工程数量进行结算。
工程师应当依据设计图纸进行计量,并非承包商实际施工的数量。例如:对于承包商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或不合格的工程量,工程师则不予计量。(按图施工,按图计量)
二、单价合同的计量
(一)工程计量的程序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基于程序与时限)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共同进行复核或抽检。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2.《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基于人员与时限)
(1)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的,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均同意核实结果时,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视为认可;未按约定时间通知, 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2)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 7 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仍有异议,按争议解决办法)
(3)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人应对每个项目 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二)工程计量的方法
计量的范围:清单规定的全部项目;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工程变更项目。
1.均摊法
含义:对稳定发生的清单项目,按合同工期平均计量。例如,保养测量设备、维护工地清洁等。
2.凭据法
含义(思路):按承包商提供的凭据(确凿)进行计量。例如,建筑工程险保险费、履约保证金等。
3.估价法
含义:按合同文件(公式)的规定,根据监理人估算的已完成的工程价值支付。计量支付的金额(F)可按下式计算:
其中,监理人估算的实际完成金额(B),其估算价格与承包商的购买价格无关;监理人估算的全部完成总估算价格(D),与合同清单的款额、最终支付无关;最终支付的款项,应执行清单的合同金额(A)。
4.断面法
思路:根据工程分项的断面尺寸进行计量;主要用于取土坑或填筑路堤土方工程等。
5.图纸法
思路:按照设计图纸所示的尺寸,针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某些分项进行计量。
6.分解计量法
思路:将较大的工程项目(分项),按工序或部位等分解为若干子项,并对已完成的子项分别进行计量支付。
注意:方法适用条件和特点
三、总价合同的计量
可能的计量情况:工程量清单形式,参照单价合同;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预算,除工程变更(工程 量增减)外,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采用合同中各项目的工程量。
1.基于图纸,约定、执行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事件节点,采用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2.按月计量的总价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考点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一、工程变更处理程序(图纸缺陷、不便施工、新技术等,必然变更,引起工期、费用调整)
(一)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涉及设计文件修改,由发包人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建议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专题会 议。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资料)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做出评估。(先定,后做)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督促承包人实施工程变更。
(二)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局部调整使用功能,设计方案考虑不周等)
项目监理机构全面评估变更可能的影响(设计修改,工程暂停、返工损失、增加造价等),提出决策建议或依据。
“计价规范”关于非承包人原因删减合同工作的补偿要求: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超过 15%)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单价应予调低,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价格,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招标工程的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的报价浮动率(L)= (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 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二)措施项目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调整。
2.采用单价计算措施项目费,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及前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调整,且调整金额=实际调整金额×报价浮动率。
(三)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方法的应用
1.直接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2.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似,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双方协商确定新的项目单价。
3.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考点三: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
一、索赔的主要类型
(一)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 包人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以后,应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的权利,但不包括利润。
(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遇到了地下构筑物或文物, 如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装置等,只要是图纸上并未说明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 并共同讨论处理方案。
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任何此类变更,承包人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如果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或价格不合理,或缺乏说服承包人的依据,则承包人有权就此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3.工期延期的费用索赔
工期延期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人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制。因为工期和费用索赔并不一定同
时成立。
凡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属于发包人也无法预见到的情况,如特殊反常天气等,承包人可得到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凡纯属发包人方面的原因造成拖期,不仅应给承包人延长工期,还应给予费用补偿。
4.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
5.发包人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由于发包人不正当地终止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其数额是承包人在被终止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保函费用的支出,并有权要求赔偿其盈利损失。
6.法律、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
(1)法律改变引起的索赔。如果在基准日期(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期前的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以后,由于发包人国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或规章发生了变更,导致了承包人成本增加。对承包人由此增加的开支,发包人应予补偿。
(2)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工程施工所在国政府或其授权 机构对支付合同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货币限制或货币汇兑限制,则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7.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
如果发包人在规定的应付款时间内未能按工程师的任何证书向承包人支付应支付的款额, 承包人可在提前通知发包人的情况下,暂停工作或减缓工作速度,并有权获得任何误期的补偿和其他额外费用的补偿
(如利息)。
(二)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
1.工期延误索赔
2.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索赔
3.承包人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
4.对超额利润的索赔
5.发包人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人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
考点四: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一、预付款
(一)预付款的支付
1.额度(包工包料的工程):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10%~30%。
2.支付时间: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 7 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
(二)预付款的扣回
1.等比例或等金额: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后,分期扣回 。
2.起扣点:未完施工工程尚需主要材料及构件价值等于工程预付款的额度起扣点(T)的计算公式:
T=合同总价(P)-工程预付款数额(M)/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N)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
1.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2.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三、进度款
结算方式(369 号文):按月结算;分段结算。
计算方法:单价项目,计量确认的工程量×综合单价(考虑可能的单价调整);总价项目,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期中结算价款的总额,不低于 60%,不高于 90%。
(一)承包人支付申请的内容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本周期合计完成 的合同价款;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支付申请应包括:累计已完成的价合同款;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本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 5 个方面。
(二)发包人支付进度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 14 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 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 14 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发包人未按规定支付(承包人措施):催告发包人支付进度款,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五:竣工结算与支付
一、竣工结算的编制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二、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 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 138 号)规定,质量保证金预留总额不得高于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三、保修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 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 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考点六:投资偏差分析
一、赢得值法(挣值法) 实际值与计划值的定期对比——差异(偏差)
(一)赢得值法的三个基本参数
1.已完工作预算投资(BCWP)
含义:在某一时间,已经完成的工作(或部分工作),以批准(认可)的预算为标准所需要的资金总额。计算:
BCWP =已完工作量×预算单价
2.计划工作预算投资(BCWS) (发生变更,才有变化)
根据进度计划,在某一时间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部分工作),根据预算标准需要的资金总额。即:BCWS = 计划工作量×预算单价
3.已完工作实际投资(ACWP)
到某一时间为止,已经完成的工作(或部分工作)实际花费的资金总额。即:ACWP =实际工作量×实际单价
(二)赢得值法的四个评价指标
1.投资偏差(CV)
CV=已完工作预算投资-已完工作实际投资
分析(实际投资比较): CV 为负值,表示项目运行超支; 反之,表示项目运行节约。
2.进度偏差(SV)
SV=已完工作预算投资-计划工作预算投资
分析(实际工作量比较):SV 为负值,表示进度延误,实际进度落后;反之,表示进度提前。
3.投资绩效指标(CPI)
CPI=已完工作预算投资/已完工作实际投资
分析:CPI<1,表示投资超支; CPI>1,表示投资节约(实际投资低于预算投资)。
4.进度绩效指标(SPI)
SPI=已完工作预算投资/计划工作预算投资
分析:SPI<1,表示进度延误;SPI>1,表示进度提前(实际投资低于预算投资)。
(三)偏差分析的表达方法
思路(赢得值法评价曲线):利用上述 3 个参数,形成 3 条曲线;基于曲线,计算投资偏差(CV)、进度偏差(BV)以及累计偏差,进行投资偏差分析(预算完工时的投资偏差 VAC)。
实际执行过程中,最理想的状态是“三条曲线”靠得很近、平稳上升,即项目按预定计划目标进行。
二、偏差原因分析
分析的目的:发现引起投资偏差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控制或避免相同原因的再次发生。
造成偏差的 5 个原因:物价上涨;设计原因;业主原因;施工原因;客观原因。其中,业主原因,以及设计(监理)原因,均属于业主原因和主要原因。
三、纠偏措施
(一)修改投资计划
(二)采取纠偏措施(业主方面的原因)
(三)估计完成项目所需的总投资(EAC)
三种可能情况:①当前反映未来,实际支出+对剩余预算所作的修改;②过去假设不再适用,实际支出+对未来剩余工作的新估价;③过去的变化属于特例、未来不会发生类似情况,实际支出+剩余的预算。
(四)整理纠偏资料,吸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