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归纳: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的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3)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4)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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