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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控制(水利)》新增变化考点:专项验收
一 、移民安置验收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水库工程导(截)流、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自验是指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自我检查和验收。移民安置初验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初步检查和验收。移民安置终验是指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在开展移民安置验收前,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技术预验收工作。
移民安置验收的组织:
由水利部主持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阶段性和竣工移民安置验收由水利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主持,水利部可根据需要委托流域管理机构开展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工作。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主持,并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将移民安置验收报告抄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司 。
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负责指导监督移民安置自验、初验工作,并组织移民安置终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移民安置自验,组织移民安置初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安置自验。
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移民安置初验可以与自验合并进行。
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包括技术预验收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二、环境保护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水利水电》 (HJ464—2009),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准备、验收调查、现场验收。
(一)验收工况要求
(1)建设项目运行生产能力达到其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并稳定运行,相应环保设施已投入运行。如果短期内生产能力无法达到设计能力的75%,验收调查应在主体工程稳定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进行,注明实际调查工况。
(2)对于没有工况负荷的建设项目,如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河流景观建设工程等, 需工程完工运用且相应环保设施及措施完成并投入运行后进行。
(3)对于灌溉工程项目,需构筑物完建,灌溉引水量达到设计规模的75%以上后进行。
(4)对于分期建设、分期运行的项目,按照工程实施阶段,可分为蓄水前阶段和发电运行阶段进行验收调查。蓄水前阶段验收调查主要是施工调查,发电运行阶段验收调查工况应符合(1)的条件。
(5)对于在项目筹建期编制了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三通一平”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工程运行满足验收工况后,一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水土保持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以下简称自主验收)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自主验收应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及其批复,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审查、审定)意见为主要依据。
四 、工程档案验收
2023年4月17日,水利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水办〔2023〕132号)的通知规定:大中型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开展档案验收;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在竣工验收前开展档案验收,也可在竣工验收时同步开展档案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竣工验收。档案验收采用评分制,根据评分结果划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分项目包含档案工作保障体系、档案收集整理质量、档案信息化管理等内容。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情况纳入评分内容。
验收组织:
(1)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档案验收。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其档案工作机构组织档案验收,必要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会同项目所在地相应档案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2)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档案收集整理的实际情况,及时组建档案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具体承担验收工作。
(3)验收组成员一般应包括档案验收组织单位、相应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及特邀专家,验收组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的人员担任。
验收组成员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特邀专家应具有档案管理或工程管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大中型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特邀专家应具有档案管理或工程管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档案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简称《评分标准》)逐项评分,满分为100分。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为优良等级;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等级;未达到70分,或达到70分以上但“档案收集整理质量与移交保管”项未达到60分的为不合格。
(5)档案验收经验收组综合评分达到合格以上等级为通过验收,验收组形成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综合评分为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验收。验收组成员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意见中注明保留意见内容并签字确认。
考点建议:此小节为新增章节,部分举例考点如上所示,此章节内容较多,熟练掌握专项验收考点,在案例也是高频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