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关于限额设计的规定,设计单位由于()造成静态总投资超过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静态总投资,应承担经济责任。
A.施工导流围堰工程发生的工程量变化造成的投资增加
B.工资物价政策性调整
C.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土地征用费标准改变
D.国家政策变动和政策调整
考试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水利)
设计单位要对审查批准的工程静态总投资(不包括建设单位、地方承担的项目,下同)超过相应限额承担经济责任,其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永久建筑工程、永久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的工程项目、工程量、设备数量、未计价装置性材料数量的增减、型号、规格变动造成的投资增加(包括设计单位外委的设计项目)。
2)施工导流围堰工程和场内施工交通工程发生的量差造成的投资增加。
3)根据国家规定的现行政策、制度、定额、费用标准确定的投资额度,设计单位未经审批单位同意,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建设和永久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标准,增列初步设计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等原因造成的投资增加。
4)由于设计单位初步设计工作深度不够,或设计标准选用不当,设计单位提出的主要设计方案与工程量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原则同意,在技施设计阶段工程量、机电金属结构设备数量及型号规格仍有较大变动且未经原审查部门同意导致的投资增加。
5)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其他部门要求设计单位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增加建设项目,并经设计单位出图增加的投资。
6)因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增造成的费用增加。
7)工程科研试验费用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