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报考人员需签署电子告知承诺书,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
承诺内容主要包括:
(一)已知晓告知事项;
(二)已符合报考条件;
(三)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
(四)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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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填报的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进行核验。
(2)对于在线无法核验以及核验不通过的报考人员,资格审核部门(机构)须进行人工核查,可要求报考人员对其承诺事项作出合规说明。
(3)建立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对成绩合格达到取证条件人员,采取一定方式、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并由考试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4)对不实承诺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依规处理,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1)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
(2)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应试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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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视为不采用告知承诺制;存在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报考人员应在线提交相关材料,由考试组织机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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