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组成及适用范围
文件类别 | 适用范围 | 备注 |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 所有施工项目 | 均适用于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简明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①工期不超过12个月 ②技术相对简单 ③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 |
(二)施工招标准备
1.招标机构资格
招标人如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的,可自行组织招标。
招标人如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的能力条件,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2.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组成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2)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等) |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
(3)评标办法 | (3)联合体协议书 |
(4)合同条款及格式 | (4)投标保证金 |
(5)工程量清单 |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6)图纸 | (6)施工组织设计 |
(7)技术标准及要求 | (7)项目管理机构 |
(8)投标文件格式 |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其它 | (9)资格审查资料 |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它 |
3.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工程量清单是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标底是由招标人组织专门人员为准备招标的工程计算出的一个合理的基本价格。它不等于工程的概(预)算,也不等于合同价格。标底是招标人的绝密资料,在开标前不能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
4.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作用是让潜在投标人获得招标信息,以便进行项目筛选,确定是否参与竞争。
招标公告适用于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进行资格后审的邀请招标。
(三)组织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 |
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
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给潜在投标人准备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应不少于5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相当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实施招标投标的下一步程序。 |
4.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 |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
5. 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他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即资格审查委员会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不少于成员总数 2/3 的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组织资格审查。 |
6. 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资格审查报告。 |
7. 资格预审审查报告 | / |
8. 确认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 招标人根据资格审查报告确认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招标人还应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的书面通知。 |
(四)发售招标文件及组织现场踏勘
1. 发售招标文件 | 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或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
2. 组织现场踏勘 | 现场踏勘是指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的实施现场的经济、地理、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和环境进行的现场调查。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说明的时间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施工现场踏勘。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 (1)招标人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投标人承担自己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 (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踏勘现场后涉及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考虑到在踏勘现场后投标人有可能对招标文件部分条款进行质疑,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时间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及投标预备会召开前进行。 |
3. 投标预备会 | 投标预备会是招标人组织召开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中所提出的疑问或问题的会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 (1)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说明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2)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考虑到投标预备会后需要将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组织投标预备会的时间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以前进行。 |
(五)开标与评标
1.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
2.组建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成员名单应当在定标前保密。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①技术复杂;②专业性强;③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评标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具有可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3)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3.开标
(1)开标地点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
(2)开标程序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规定开标程序中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和确定开标顺序的具体做法。开标时,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等;可以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开标,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确定开标顺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4. 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充分熟悉、掌握招标项目的主要特点和需求,认真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其相关技术资料、评标方法、因素和标准、主要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等,并按照工程施工项目的评审步骤对投标文件进行分析、比较和评审,评标完成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的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六)合同签订
1.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一般按照择优的原则推荐1~3 名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2.履约担保
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2)中标人不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 合同订立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之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法规规定需要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核准或登记的,应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七)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家;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
2.不再招标(可以采用直接发包)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