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 |
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
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给潜在投标人准备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应不少于5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相当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实施招标投标的下一步程序。 |
4.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 |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
5. 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他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即资格审查委员会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不少于成员总数 2/3 的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组织资格审查。 |
6. 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资格审查报告。 |
7. 资格预审审查报告 | / |
8. 确认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 招标人根据资格审查报告确认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招标人还应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的书面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