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保证的责任是较重的。
一般保证(要打官司):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保证(不打官司):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