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标准勘察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应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收到澄清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