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