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2.勘察作业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日内,向勘察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
勘察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3.取样要求;勘察人应当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取样后的样品应当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4.试验要求;勘察人应当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试验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CMA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 CMA 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试验负责人应当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