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用条款
标准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包括 24 条,标题分别为: 般约定;发包人义务;监理人;承包人;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交通运输;测量放线;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进度计划;开工和竣工;暂停 施工;工程质量;试验和检验;变更;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竣工验收;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保险;不可抗 力;违约;索赔;争议的解决。共计131款。
(二)专用条款
各行业编制的标准施工合同应不加修改地引用“通用合同条款”,各行业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 条款”可结合施工项目的具体特点,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
工程实践时,通用条款中适用于招标项目的条或款不必在专用条款内重复,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应与通
用条款的条或款的序号一致,使得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内容共同构成对履行合同某一方面的完 备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