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价浮动的变化
施工工期 12 个月以上的工程,应考虑市场价格浮动对合同价格的影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担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通用条款规定用公式法调价,但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单价支付部分。在调价公式的应用中,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在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计算调整差额时,如果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2)由于变更导致合同中调价公式约定的权重变得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原定竣工日后的支付过程中,调价公式继续有效。
(4)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后续支付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与实际支付日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支付计算的价格指数。(5)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调整价格的材料,以监理人复核后确认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2.法律法规的变化
基准日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承包人的施工费用发生增减变化时,监理人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理人采用商定或确定的方式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