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知并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 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时间较长,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并
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通用条款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经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 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 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