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或发包人要求实施的变更,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直接指示的变更和通过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的变更两种情况
1.直接指示的变更
直接指示的变更属于必须实施的变更,如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高质量标准、设计错误需要进行的设计修改、协调施工中的交叉干扰等情况。此时不需征求承包人意见,监理人经过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要求承包人完成变更工作
2.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的变更
此类情况属于可能发生的变更,与承包人协商后再确定是否实施变更,如增加承包范闹外的某项新增工作或改变合同文件中的要求等
(1) 监理人首先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完成变更的时间要
求等,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如果同意实施变更,则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建议书的内容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以及费用和(或)工期要求。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也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如不具备实施变更项日的施工资质、无相应的施工机具等原因或其他理中。
(3)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的建议书。如果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可行并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变更,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变更意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