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方的检验
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二)买方的检验方式
(1) 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2) 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三)检验日期与地点
买方应在检验日期3日前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参加检验。若卖方未按
买方通知到场参加检验,则检验可正常进行,卖方应接受对合同材料的检验结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在全部合同材料交付后3个月内未安排检验和验收的,卖方可签署进度款 支付函提交买方,如买方在收到后7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进度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检验合格
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 符合质量标准,买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合同材料 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