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在设备的制造过程 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
(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
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3)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 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
(4)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