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项目 | 内容 |
提交 |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3)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4)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
退还 | (1)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不予退还 |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金额 | 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施工招标不得超过8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