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价格
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2.定金或预付款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工程的设计。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3.中期支付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 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描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
4.费用结算
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