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法律关系至少必须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抵押物可以是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但并非所有财产都可以抵押,如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等不得抵押。
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动产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权利质押: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4、留置
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可以留置不返还占有,并有权就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须取得对方的同意,但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仅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情形。
5、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罚则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