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5)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8)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9) 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等其他类似情况期间;
②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
③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④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无有效资质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