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24时止。
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或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