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与投标文件的澄清相同)
(1)审查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2)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4)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提交审查报告】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通过资格预审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