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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试验、拒收和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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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试验、拒收和修补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监理工程师
授课老师:唐忍
所属科目:合同管理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九章 国际工程常用合同文本/第一节 FIDIC施工合同条件/《施工合同条件》典型条款分析
所属版本:

检验、试验、拒收和修补介绍

1.检验

①工程师在内的业主方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应完全能进入现场及获得自然材料的所有场所

②有权在生产、制造和施工期间对材料和工艺进行审核、检查、测量与检验,并对永久设备的制造进度和材料的生产加工进度进行审查。承包商应向业主方人员提供一切机会配合检查,但此类活动并不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2.承包商的试验

对于除竣工试验外的对永久设备、材料和工程的试验,承包商应提供所有试验所需的仪器、文件资料、电力、装置、燃料、工具、材料与人员。承包商应与工程师商定试验的时间和地点。

工程师应提前至少72小时将其参加试验的意向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除非工程师另有指令,承包商可自行进行试验,并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3.拒收

根据检查、检验或试验,发现任何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并说明理由,拒收此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

4.修补工作

尽管先前已经通过了试验或颁发了证书,工程师仍可以指示承包商:

①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或材料从现场移走并进行更换;

②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进行返工;

③实施任何因事故、不可预见事件等导致的为保护工程安全而急需的工作。

专题更新时间:2024/11/20 09:21:33

检验、试验、拒收和修补考点试题

单选题 1.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应在开通日期前至少(     )天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起的通知。
A . 7
B . 14
C . 21
D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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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讲解:检验、试验、拒收和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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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考试优秀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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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系列合同条件简介

FIDIC系列合同条件简介

《施工合同条件》(2017年第2版) ,又称"新红皮书",适用于各类大型或较复杂的工程或房建项目,尤其适用于传统的"设计一招标一建造"模式,承包商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进行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业主委托工 程师管理合同,由工程师监管施工并签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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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条件》中各方责任和义务

《施工合同条件》中各方责任和义务

工程师受业主委托授权为业主开展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相当于国内的监理工程师;工程师属于业主方人员,应 履行合同中赋予的职责,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的权力,但应保持公平的态度处理施工过程中 的问题。工程师的人员包括具备资格的工程师及其他有能力履行职责的专业人员。

(一)业主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委托任命工程师代表业主进行合同管理;承担大部分或全部设计工作并及时向承包商提供设计图纸;给予承 包商现场占有权;向承包商及时提供信息、指示、同意、批准及发出通知;避免可能干扰或阻碍工程进展的行为; 提供业主方应提供的保障、物资;在必要时指定专业分包商和供应商;做好项目资金安排;在承包商完成相应工 作时按时支付工程款;协助承包商申办工程所在国法律要求的相关许可等。

(二)承包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应按照合同规定及工程师的指示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缺陷;为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及修补 缺陷提供所需的设备、文件、人员、物资和服务;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 保护环境;提供工程执行和竣工所需的各类计划、实施情况、意见和通知;提交竣工文件以及操作和维修手册;办理 工程保险;提供履约担保证书;履行承包商日常管理职能等。

(三)工程师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执行业主委托的施工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境等目标监控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协调、联系、指 示、批准和决定等;确定确认合同款支付、工程变更、试验、验收等专业事项等;工程师还可以向助手指派任务和 委托部分权力,但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无权解除任何一方依照合同具有的职责、义务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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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条件》典型条款分析

《施工合同条件》典型条款分析

1. 检验

条款规定:包括工程师在内的业主方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

(1) 应完全能进入现场及获得自然材料的所有场所;

(2) 有权在生产、制造和施工期间对材料和工艺进行审核、检查、测量与检验,并对永久设备的制造进度和材料的 生产加工进度进行审查。

承包商应向业主方人员提供一切机会配合检查,但此类活动并不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2. 承包商的试验

对于除竣工试验外的对永久设备、材料和工程的试验,承包商应提供所有试验所需的仪器、文件资料、电力 、装置、燃料、工具、材料与人员。承包商应与工程师商定试验的时间和地点。

工程师应提前至少72小时将其参加试验的意向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除

非工程师另有指令,承包商可自行进行试验,并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因遵守工程师的指令或因业主的延误而使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 并有权向其提出工期、费用和利润索赔。

3. 拒收

如果根据检查、检验或试验,发现任何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 并说明理由,拒收此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承包商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符合合同规定。若工程师要求对此 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再度进行试验,则试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试验致使 业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承包商应按照业主索赔的规定,向业主支付这笔费用。

4. 修补工作

尽管先前已经通过了试验或颁发了证书,工程师仍可以指示承包商:

(1) 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或材料从现场移走并进行更换;

(2) 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进行返工;

(3) 实施任何因事故、不可预见事件等导致的为保护工程安全而急需的工作。

(二)工程计量和估价

1. 工程计量

《施工合同条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当工程师要求对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提前通知承包商代表,承 包商应派员及时协助工程师进行测量并提供工程师所要求的详细资料。如果承包商不同意工程量测量记录, 应通知工程师并说明记录中不准确之处,工程师应予以确认或修改。如果承包商在被要求对测量记录进行审查后

14 天内未向工程师发此类通知,则视为记录准确予以认可。

2. 计量方法

无论当地有何惯例,在计量上:

(1) 永久工程每项工程计量方法应按合同数据表中规定的方法,若无规定,则按符合工程量表或其他适用的明细表 中的坝定;

(2) 对永久工程每项工程应以实际完成的净值计算,不考虑膨胀、收缩或浪费。

(四)不可预见* (1分)

我国标准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本方的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 不可预见的定义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所谓"不可预见" ,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不可预见"的风险分配方式使承包商在投标时将风险限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业主获得的应是承包商未考虑 不可预见风险的正常标价和施工方案。

2. 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如果承包商遇到其认为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则承包商应尽快通知工程师,并说明其认为是不可预见的原 因。承包商应继续实施工程,采用在此物质条件下合适的措施,并应遵守工程师给予的任何指示。如果承包商因此遭 受了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费用(但不包括利润)索赔。工程师则应在收到通知并对该物 质条件进行检验核实后,确定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影响程度如何,并处理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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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量和估价

工程计量

《施工合同条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当工程师要求对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提前通知承包商代表,承包商应派员及时协助工程师进行测量并提供工程师所要求的详细资料。如果承包商在被要求对测量记录进行审查后14天内未向工程师发此类通知,则视为记录准确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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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见

不可预见

【不可预见的定义】: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不可预见"的风险分配方式使承包商在投标时将风险限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业主获得的应是承包商未考虑不可预见风险的正常标价和施工方案。

“物质条件”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遇见的外界自然条件及人为的条件和其他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如果承包商遇到其认为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则承包商应尽快通知工程师,并说明其认为是不可预见的原因。承包商应继续实施工程,采用在此物质条件下合适的措施,并应遵守工程师给予的任何指示。如果承包商因此遭受了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费用(不包括利润)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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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接收

工程的接收

承包商可在其认为工程即将竣工并做好接收准备的日期前不少于14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申请通知后28天内,应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

如果承包商提交接收申请28天内,工程师仍未答复,则若工程达到验收条件,即视为工程已在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申请通知后的第14天竣工,且被视为已颁发了接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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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

索赔

索赔通知应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

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证明资料后42天内,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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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处理

争端处理

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应在规定的日期前联合任命DAAB,DAAB由具有适当资格的一人或三人组成,DAAB成员与业主、承包商及工程师没有利害关系由业主、承包商双方联合任命、分摊酬金

DAAB应在收到委托事项后84天内或在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其有理由的决定;如果任一方对DAAB的决定不满,可以在收到该决定通知后28天内,将其不满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均未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则该决定应作为最终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决定。

双方还应在着手仲裁前,尽力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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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工程

价值工程
为鼓励承包商发挥经验,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合同规定,承包商可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书面的价值工程建议,即提出的建议有助于:加快竣工;降低业主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提高业主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业主带来其他利益等。通过采纳合理化建议给业主带来的净收益,业主应与承包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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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照管责任

工程照管责任

承包商应从开工日期起,承担工程照管责任,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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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期赔偿费

误期赔偿费如果承包商未能按合同中竣工时间的规定如期完工,根据业主索赔条款,承包商应当为其违约行为向业主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每天应付金额,乘以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日期超过规定的竣工时间的天数计算,且计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中规定的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除在工程竣工前根据由业主终止的规定终止的情况外,这些误期赔偿费应是承包商为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赔偿费。支付赔偿费并不能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