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处理原则: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2) 如果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3)如果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