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并对其勘察的质量负责。
(3)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应当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勘察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在勘察文件上签字盖章。
(4)应当对勘察后期服务工作负责。
1)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2)组织参与施工验槽;
3)组织勘察人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还应参加单位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
4)组织勘察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勘察工作有关的技术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