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应当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及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组织设计人员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不得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变更文件上签字。应当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
(6)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