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①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②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程序性审查 | 应重点审查施工方案的编制人、审批人是否符合有关权限规定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提交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批施工方案时,应: ①检查施工单位的内部审批程序是否完善、签章是否齐全; ②重点核对审批人是否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
内容性审查 | 审查施工方案的基本内容是否完整,包括: (1)工程概况 (2)编制依据 (3)施工安排 (4)施工工艺技术 (5)施工保证措施 (6)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应重点审查: • 施工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 • 现场施工管理机构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是否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是否配备了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 是否建立了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程序等; • 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是否符合现行的规范、标准等。 特别是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
审查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文件和勘察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图集等,以及其他工程基础资料、工程场地周边环境(含管线)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