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2)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 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2)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3)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4)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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