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
(1) 人工费 | 人工费的索赔包括: 1) 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 2) 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 3) 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增加的费用; 4) 法定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
(2) 材料费 |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 1) 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 2) 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 3) 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 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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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机具使用费 | 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索赔包括: 1) 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 2) 非承包人责任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 3) 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仪器仪表停工的窝工费。 |
【窝工费的计算】 • 如系租赁设备,一般按实际租金和调进调出费的分摊计算; • 如系承包人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而不能按台班费计算,因台班费中包括设备使用费。 |
(4) 管理费 | 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 |
总部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信设施以及企业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 | |
(5) 利润 | 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发包人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以列入利润。 |
(6) 迟延付款利息 |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进行付款的,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迟付款利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
2. 措施项目费用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造成措施费中发生变化时,
• 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 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其他项目费
按合同的约定计算。
4.规费与税金
除工程内容的变更或增加,承包人可以列入相应增加的规费与税金。其他情况一般不能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