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0 部门发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发[2021] 53号) ,该办法规定:
(1)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1) 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2) 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3) 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人工费用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2)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3)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4)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1)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2)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3)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5)人工费用的拨付。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
(6)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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