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最终结清时,如果承包人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3)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施工过程估算价款;(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5)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 的合同价款;(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工程招标投标文件;
8其他依据
竣工结算程序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规定: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 14 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
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 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 28 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 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若发承包双方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 7 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若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
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 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 28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竣工结算要有严格的审查,--般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核对合同条款
首先,应核对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件要求,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只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并验收合格才能竣工结算;其次,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定额、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等,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若发现合同开口或有漏洞,应请发包人与承包人认真研究,明确结算要求
2.检查隐蔽验收记录
所有隐蔽工程均需进行验收,2人以上签证;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审核竣工结算时应核对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验收签证,手续完整,工程量与竣工图--致方可列人结算。
3.落实设计变更签证
设计修改变更应有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的设计图纸、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证;重大设计变更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否则不应列入结算。
4.按图核实工程数量
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和现场签证等进行核算,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5.执行定额单价
结算单价应按合同约定或招标规定的计价定额与计价原则执行.
6.防止各种计算误差
工程竣工结算子目多、篇幅大,往往有计算误差,应认真核算,防止因计算误差多计或少算。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一)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 种方式。
(二)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 种方式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 138 号) 规定,质量保证金预留总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