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A.承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a)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b)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B.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C.承诺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D.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E. 要约内容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