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①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②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③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④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⑤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