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 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2)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3)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5)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里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县的授权书,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6)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的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7)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
(8)监理人应对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的质量缺陷修复进行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