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行承包模式下,工程监理委托方式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
1.建设单位委托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要求被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与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做好全面规划工作。工程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可以组建多个监理分支机构对各施工单位分别实施监理。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做好总体协调工作,加强横向联系,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有效运行。
2.建设单位委托多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需要分别于多家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协调各工程监理单位之间的相互协作与配合关系。采用这种委托方式,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对象相对单一,便于管理,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被肢解,各家工程监理单位各负其责,无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总体规划与协调控制。
为了克服上述不足,在某些大、中型建设工程监理实践中,建设单位首先委托一家“总监理单位”,再由建设单位与“总监理单位”共同选择几家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施工合同段监理任务;或由建设单位在已选定的几家工程监理单位中确定一家”总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总监理单位”负责监理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协调控制,管理其他各工程监理单位工作,可减轻建设单位的管理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