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1.一般规定
(1)见证取样涉及三方行为:施工方,见证方,试验方。
(2)试验室的资质资格管理:建筑企业实验室应逐步转为企业内控机构,4年审查1次。
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一级为国家级,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一级为省级,实施的效力均完全一致。
见证人员必须取得《见证员证书》,且通过建设单位授权。
2.授权
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工程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见证人单位及见证人姓名、证号,见证人不得少于2人。
3.取样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抽取和制作试样时,见证人必须在旁见证,且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委托送检的送检人员一起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或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4.送检
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5.试验报告
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有“见证检验”章。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应在24h内上报质监站,并建立不合格项目台账。
应注意的是,对检验报告有五点要求:①应打印;②应采用统一用表;③个人签名要手签;④应盖有统一格式的"见证检验"专用章;⑤要注明检验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