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
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或一些特大型、大型工程项目的预验收和验收,必须有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为确保监理文件资料的质量,编制单位、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要对归档的监理文件资料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编制单位进行改正、补齐。
2.移交
(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监理文件资料)。
(2)停建、缓建工程的监理文件资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3)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监理文件资料,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4)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求,对归档文件完整、准确、移交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向建设单位移交。
(5)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监理文件资料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套数移交给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6)工程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7)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监理文件资料),应提交移交案卷目录,办理移交手续,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8)项目监理机构需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