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自上而下层层展开、自下而上层层保证”的目标体系。
分析论证建设工程总目标,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追求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三大目标间最佳匹配关系时,应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符合强制性标准。
(2)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质量目标通常采用定性分析方法,而造价、进度目标可采用定量分析方法。采用不同的质量标准,会有不同的工程造价和工期,需要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论证建设工程三大目标。
(3)不同建设工程三大目标可具有不同的优先等级。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三大目标的优先顺序并非固定不变。
努力在“质量优、投资省、工期短”之间寻求最佳匹配。
(一)建设工程三大目标之间的关系
1.三大目标之间的对立关系
(1)质量要求较高→投入较多资金,花费时间较长;
(2)缩短工期→总投资增加,或使质量下降;
(3)降低投资→降低功能和质量要求。
2.三大目标之间的统一关系
(1)适当增加投资,为加快进度的措施提供经济条件,可缩短工期,提早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全寿命周期经济效益。
(2)适当提高功能和质量要求,虽然会增加一次性投资和延长工期,但可降低运行费用和维修费用。
(3)进度计划制定合理,可以使工程进展具有连续性和均衡性,缩短工期,同时可获得较好的工程质量和降低造价。
(二)建设工程三大目标的确定与分解
需要从不同角度将建设工程总目标分解成若干分目标、子目标及可执行目标,从而形成“自上而下层层展开、自下而上层层保证”的目标体系。
1.建设工程总目标的分析论证
分析论证建设工程总目标,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追求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三大目标间最佳匹配关系时,应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符合强制性标准。
(2)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论证建设工程三大目标。
(3)不同建设工程三大目标可具有不同的优先等级。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三大目标的优先顺序并非固定不变。
努力在“质量优、投资省、工期短”之间寻求最佳匹配。
(三)建设工程三大目标控制的任务和措施
1.三大目标动态控制过程
建设工程目标体系构建后,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关键在于动态控制。
建设工程目标体系的PDCA(Plan—计划;Do—执行;Check—检查;Action—纠偏)。
2.三大目标控制任务(见书)
3.三大目标控制措施
(一)工程暂停及复工处理
1.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情形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工程变更处理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信息管理;动态控制;决策支持; 协同工作。
(一)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内容
从系统工程角度看,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内容可分为系统内部(项目监理机构)协调和系统外部协调两大类,系统外部协调又分为系统近外层协调和系统远外层协调。
近外层和远外层的主要区别是,建设单位与近外层关联单位之间有合同关系,与远外层关联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二)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方法
项目监理机构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组织协调:
1.会议协调法
会议协调法是建设工程监理中最常用的一种协调方法,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
2.交谈协调法
交谈包括面对面的交谈和电话、微信等形式交谈。
由于交谈本身没有合同效力,而且具有方便、及时等特性,因此,工程参建各方之间及项目监理机构内部都愿意采用这一方法进行协调。
3.书面协调法
书面协调法的特点是具有合同效力
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②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措施落实情况;④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情况,重点关注是否按方案施工;⑤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运行情况⑥施工临时用电情况;⑦其他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工人违章情况;⑧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指令整改实施情况;⑨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的工程暂停令执行情况等。
1.三大目标之间的对立关系
(1)质量要求较高→投入较多资金,花费时间较长;
(2)缩短工期→总投资增加,或使质量下降;
(3)降低投资→降低功能和质量要求。
2.三大目标之间的统一关系
(1)适当增加投资,为加快进度的措施提供经济条件,可缩短工期,提早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全寿命周期经济效益。
(2)适当提高功能和质量要求,虽然会增加一次性投资和延长工期,但可降低运行费用和维修费用。
(3)进度计划制定合理,可以使工程进展具有连续性和均衡性,缩短工期,同时可获得较好的工程质量和降低造价。
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三大目标控制措施
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情形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复工审批或指令
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1、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处理程序
2、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处理程序
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按会签的变更施工。
1、费用索赔
(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费用索赔处理程序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时效期限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 。
(2)处理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2、工期延期索赔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规定的工程延期审批程序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时效期限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申请 。
1. 施工合同争议处理
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2. 施工合同解除的处理
①因建设单位原因解除合同
监理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并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②因施工单位原因解除合同
项目监理机构应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款项。
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③因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原因解除合同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 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建设工程信息管理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其基本环节包括:信息的收集、传递、加工、整理、分发、检索和存储。
1.工程监理人员对于数据和信息的加工要从鉴别开始。
2.科学的信息加工和整理,需要基于业务流程图和数据流程图。
1. 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协调
2. 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的协调(是监理工作的重点难点)
• 要理解建设工程总目标和建设单位的意图。
• 利用工作之便做好监理宣传工作,增进业主对监理工作的理解,特别是对建设工程管理各方职责及监理程序的理解。主动帮助建设单位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事务性工作,以自己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工作去影响和促进双方工作的协调一致。
• 尊重建设单位,让建设单位一起投入建设工程全过程。
3. 项目监理机构与施工单位的协调
1.会议协调法
(1)第一次工地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由建设单位主持,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授权代表参加,也可邀请分包单位代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设计单位人员参加。
(2)监理例会
监理例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宜每周召开一次。
监理例会主要内容应包括: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宜。
(3)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是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或参加的,为解决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工程专项问题而不定期召开的会议。
2.交谈协调法
交谈包括面对面的交谈和电话、微信等形式交谈。
由于交谈本身没有合同效力,而且具有方便、及时等特性,因此,工程参建各方之间及项目监理机构内部都愿意采用这一方法进行协调。
3.书面协调法
书面协调法的特点是具有合同效力,一般常用于以下几方面:
(1)不需双方直接交流的书面报告、报表、指令和通知等;
(2)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各方提供详细信息和情况通报的报告、信函和备忘录等;
(3)事后对会议记录、交谈内容或口头指令的书面确认。
1.审查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格及验收手续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2.审查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项目经理组织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才能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2.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