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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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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二)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监理工程师
授课老师:王东兴
所属科目:理论与法规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三章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所属版本: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二)介绍

(9)施工机具设备安全管理。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0)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专题更新时间:2024/08/06 14:26:50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二)考点试题

单选题 1.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A . 开工之日
B . 签订合同之日
C . 中标之日
D . 投保之日
去答题练习
多选题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是()。
A . 起重吊装工程
B . 脚手架工程
C . 高大模板工程
D . 拆除、爆破工程
E . 地下暗挖工程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3.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 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B . 总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C . 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D .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4.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该方案经(  )签字后实施。
A . 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
B . 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C .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
D .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去答题练习
多选题 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下列选项中,属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有()。
A . 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 .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C .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D . 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E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去答题练习

大咖讲解: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二)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监理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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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楠
监理工程师
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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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一)《建筑法》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
①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2)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二)《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
1.招标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2.投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开标、评标和中标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合同法》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则属于委托合
同。
合同订立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3)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4合同变更和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5)合同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履行。
(6)违约责任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等违约责任。
(四)《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如下: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⑤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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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6)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内容

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3.事故调查处理

(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

1.招标

(1)招标范围和方式

1)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可以不招标的项目。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①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③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④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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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汇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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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建筑工程承包。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联合体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禁止转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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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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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

(1)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其他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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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1)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内容。建设施工项目的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内容。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联合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3)其他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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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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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保密与中标条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据此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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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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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1)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他形式是指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方式来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主要包括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

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3)合同订立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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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

A.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B.要约撤回和撤销。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要约人已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C.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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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A.承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a)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b)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B.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C.承诺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D.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E. 要约内容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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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2)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3)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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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

1)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行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①电子合同履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②价格调整。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③债务履行。

A.多项标的的履行。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B.多个债权人情形。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C.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D.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④代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⑤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A.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 丧失商业信誉;

D.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⑥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⑦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⑧相关事项变更后的处置。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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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

1)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 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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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和转让

1)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转让

①债权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②抗辩与抵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③债务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④债务转移。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⑤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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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①债务已经履行;②债务相互抵消; 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④债权人免除债务;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债务履行。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①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②利息;③主债务。

3)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可分为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

4)合同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5)标的物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7)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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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1)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受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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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包括: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

⑤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①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②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③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④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⑤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5)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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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5)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应急救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2)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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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发包。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委托工程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

(4)工程施工阶段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5)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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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承揽。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过程中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单位还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还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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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承揽。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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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承揽。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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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2)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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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质量事故报告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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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提供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禁止行为。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3)安全施工措施及其费用。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拆除工程发包与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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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

(1)工程承揽。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如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安全生产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ABC证】。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施工现场卫生、环境与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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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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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2)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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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组及其职责。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的有关要求。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3)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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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招标

(1)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住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其他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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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投标(一)

(1)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内容。建设施工项目的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内容。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联合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的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3)其他规定。投标A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王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骗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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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A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县直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保密与中标条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据此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中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县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虫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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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投诉与处理

(1)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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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投标(二)

(1)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内容。建设施工项目的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内容。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联合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的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3)其他规定。投标A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王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骗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