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湖南人事考试网发布《湖南省2022年度监理工程师考试参考提示》,考生需仔细阅读以下内容,知悉防疫相关规定,按规定要求在本人首场考试考前48小时内进行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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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22年度监理工程师
注册建筑师考试参考提示
2022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考试将于5月14日、15日(一级注册建筑师5月14日-15日、21日-22日)举行。为了保障考试安全和广大考生健康,更好地服务考生、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应试人员须及时打印准考证,并按照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应试人员打印准考证后,请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并按要求做好考前准备。要认真查看自己参加考试所在考点及详细地址,避免走错考点学校。应试人员要按准考证上标明的考场号,准确找到自己的考场和座位,防止进错考场坐错座位。
二、本次考试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举行,请应试人员认真阅读我院官网4月29日发布的《湖南省2022年度监理工程师和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告》的具体要求以及所在考区有关规定要求,知悉防疫相关规定,按规定要求在本人首场考试考前48小时内进行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考前14天内入湘返湘考生还须提供向湖南省疫情防控部门提前报备的“入(返)湘报备登记”记录、本人首场考试开考前3天内的2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根据疫情防控规定,有10种情形中任何之一的考生不允许参加考试。请所有应试人员务必对照查验自身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核酸检测报告、旅居史、接触史及身体健康状况等疫情信息,不符合参考条件的应试人员不得前往考点参加考试。所有应试人员应自觉遵守考试防疫规定和要求,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防疫管控不能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经申请认定属实,所交报名费将全部退还。成绩有效期超过一年的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顺延一年。
三、应试人员应提前打印好本人考前24小时内的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信息彩色截图(包含个人相关信息和更新日期)、符合考试要求的核酸检测报告,确保打印的图片信息完整、清晰。应试人员须带齐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电子身份证、单位社保卡不能作为有效证件参考)。如身份证遗失或过期,可提前到户籍或考点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明。应试人员进入考点时应有序排队,主动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和核酸检测报告配合查验,接受体温测量,提交《考生疫情防控承诺书》。
四、同时在两个周末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考生,在第二周(21日、22日)参加考试前须按照上述要求重新进行核酸检测,旅居史、接触史计算时间相应顺延,重新提交《考生疫情防控承诺书》。
五、因防疫需求,应试人员车辆不允许进入考点。建议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合理规划好出行时间和交通路线,考试当天提前1.5小时到达,从提示校门进入考点。开车前往的应试人员,建议另带一名驾驶员,送达考点后即停即走。
六、根据规定,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开考两个小时后可提前交卷。认真阅读试卷和答题卡上的作答要求,按规定答题。否则后果由本人承担。
七、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手机等电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携带至考场座位。考试开始后在考场座位上发现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一律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作违纪处理。严禁参与团伙作弊、高科技作弊。
八、考试结束铃响,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严禁将本人或他人的答题卡、题本、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坏、撕毁题本、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或与试题相关内容,否则按违纪处理。
九、考场内全程视频监控录像,监控室全程专人实时监看,考后可全面倒查。
十、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包括抄袭的和被抄袭的),并视具体情形按照规定追加相应处理。在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答题卡(或答卷),防止被他人抄袭。
十一、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违纪作弊行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报考者的,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监理工程师考试在市州设置考点,根据疫情防控属地管理原则,所在考区疫情防控部门可能就考试疫情防控做进一步具体规定和要求。考生应持续关注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link.233.com/17712/)及所在考区组考部门或属地疫情防控部门相关公告信息,严格执行相关疫情防控要求。
十三、本次考试属国家规定考试,组织考试作弊、替考等行为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涉考犯罪规定。如实施相关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敬请广大应试人员诚信参考,远离作弊,共同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附件:
1.《湖南省2022年度监理工程师和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告》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录)
3.部分涉考法律提示
湖南省人事考试院
2022年5月6日
附件1
湖南省2022年度监理工程师和一、二级注册建筑师
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告
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5月14、15日举行的湖南省2022年度监理工程师考试和5月14、15日及21、22日举行的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考试安全进行,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人事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及当前国家和湖南省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要求,根据湖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组评估意见,现将此两项考试考生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公告如下,请所有考生务必充分知晓理解并严格执行。
一、考生应于考前14天申领本人湖南居民健康码(通过微信公众号“湖南省居民健康卡”申领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通过微信小程序“通信行程卡”申领)。
二、考生近期应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持续关注自己湖南居民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做好备考期间个人日常防护和自主健康监测,保持安全社交距离,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到人群密集场所,避免与无关人员接触,在公共场所及乘坐公共交通全程佩戴口罩,逐日进行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监测,出现发热、干咳、咽痛、嗅觉味觉减退、腹泻等异常症状的,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诊疗和排查,保证参考时身体健康。
三、湖南省疫情防控部门规定,所有入(返)湘人员必须提前通过“湖南居民健康卡—入(返)湘报备登记”、目的地报备小程序等程序报备行程,湖南省及各地方疫情防控部门同时对外省市入湘返湘人员疫情防控有系列明确规定。考生从外省市入湘返湘的,应认真查阅湖南省及各地方疫情防控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可通过“湖南疾控”及各地方疫情防控部门微信公众号、防控部门网站及电话咨询属地防疫部门等方式查阅),务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落实相关健康管理措施。建议考生考前14天在湘且不离湘。
四、所有考生须提供本人首场考试考前48小时内湖南省内有资质的检测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考前14天内从外省市入湘返湘的,须提供向湖南省疫情防控部门提前报备的“入(返)湘报备登记”记录以及首场考试前3天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最后一次采样须在湖南省内有资质的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建议考生在无禁忌的情况下按“应接尽接”原则,提前完成新冠疫苗接种。
五、考生须提前打印好本人考前24小时内的湖南居民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信息的彩色截图(包含个人相关信息和更新日期)以及考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报告纸质版(或3天内2次核酸检测报告),确保打印的图片信息完整、清晰。考前14天内入湘返湘考生还须提前打印好向湖南省疫情防控部门提前报备的“入(返)湘报备登记”记录。
考生考前须下载打印《湖南省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见附件,以下简称《考生承诺书》),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考生承诺书》相关信息并确认签字。
六、进入考点时,考生须接受防疫安全核查,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纸质准考证、纸质健康码、纸质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纸质版、填写完整并有本人签名的纸质《考生承诺书》,接受体温测量。考前14天内入湘返湘考生还须提供打印纸质的向湖南省疫情防控部门提前报备的“入(返)湘报备登记”记录。
考试当日,建议考生提前90分钟到达考点,预留足够时间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入场核验。考生进入考点时应有序排队,保持1米以上间距。因防疫要求,考生车辆原则上不允许进入考点,开车前往的考生,建议另带一名驾驶员,送达考点后即停即走。
七、防疫健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无异常、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现场体温测量正常(<37.3℃)、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按要求提交《考生承诺书》的考生,且无本公告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考试情形的,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八、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考试:
(1)无准考证、有效参考证件,不能提供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填写完整并有本人签名的《考生承诺书》的;考前14天内入湘返湘考生不能提供向湖南省疫情防控部门提前报备的“入(返)湘报备登记”记录或3天内的2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
(2)防疫健康码为红码或者黄码的,或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带*号或其他显示异常的;
(3)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的;有发热、咳嗽、肌肉酸痛、味嗅觉减退或丧失等可疑症状的;
(4)4月16日以后有国外或香港、台湾地区旅居史的;
(5)4月30日以后有国内高风险区域所在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副省级市则为下辖区县)旅居史的,或未划定风险地区但已发生社区传播所在城市旅居史的;
(6)4月30日以后有国内中风险区域所在县(市、区)或有本土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报告县(县级市、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等;直辖市、副省级市则为街道、镇)旅居史的及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所在区县旅居史的;
(7)4月16日以后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与已公布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的;
(8)4月30日以后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的;
(9)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
(10) 其他特殊情形人员由专业医务人员评估判断是否可参考。
九、考试期间所有考生应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及考试期间应当全程佩戴口罩。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管理。考试结束后按监考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
十、考试期间出现发热(体温≥37.3℃)、干咳、咽痛、嗅觉味觉减退、腹泻等异常症状的,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经现场医务人员研判,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再追加考试时间。经研判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到隔离观察室休息,由驻点医务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十一、考试当天尽可能做到居住地与考点之间“两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考试时须全程配戴口罩,在外餐饮应选择卫生条件达标的饭店就餐,避免扎堆就餐、面对面就餐,避免交谈。
十二、所有考生应自觉遵守湖南省及属地考区疫情防控规定,自觉遵守考试防疫规定和要求,如实申报本人身体健康状况和旅居史、接触史,如实提供相关涉疫信息资料,如实填写《考生承诺书》。
考生凡有虚假或不实承诺、隐瞒病史、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自行服药隐瞒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逃避防疫措施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存在不得参加考试情形的考生不得前往考点,否则按违反疫情防控要求处理,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十三、因防疫管控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经申请认定属实,所交报名费将全部退还。进入考点时两次体温测量不正常的考生,现场签字确认作为退费依据。
十四、考前考生应密切关注全国疫情情况,确认本人没有规定的不能参考疫情地区旅居史或接触史等情形。全国中高风险疫情地区查询方法:
微信关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或点击中国政府网http://link.233.com/12371/yqfxdjcx/risk.html查询。
十五、此次考试疫情防控将根据疫情形势及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总体部署和要求适时调整。同时,根据疫情防控属地管理原则,所在考区疫情防控部门可能就考试疫情防控做进一步具体规定和要求。考生应持续关注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link.233.com/17712/)及所在考区组考部门或属地疫情防控部门相关公告信息,严格执行相关疫情防控要求。
参加考试的考生,考后14天内应进行自我健康监测,若出现异常情况及第一时间报告所在考区组考单位。
附:
1-1.湖南省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承诺书
1-2.各考区联系电话及公告信息发布网址
湖南省人事考试院
附件1 -1
湖南省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
疫情防控承诺书
(考生务必如实准确填报,在进入考点时提交)
本人(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是参加本次考试的考生,我已阅读并充分了解本次考试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和要求,本人认真考虑和核实,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一、本人已充分知晓理解本次考试各项防疫措施和要求。
二、本人考前14天起自主进行了体温和健康监测,考前48小时内(考前14天内入湘返湘考生考前3天内2次)进行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且结果为阴性。
三、本人考前对照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已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等涉疫地区,以及公布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自觉进行了涉疫旅居史、接触史等风险排查。
四、本人自觉遵守本次考试防疫措施和要求,考试当天将按要求自行做好防护。
五、本人确认不存在任何按规定不得参加此次考试的情形。本人确认:
1、本人防疫健康码为绿码、通信行程卡未带“*”号且无其他异常。
2、本人考前48小时内(考前14天内入湘返湘考生考前3天内2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为阴性。
3、本人无发热、咳嗽、肌肉酸痛、味嗅觉减退或丧失等可疑症状。
4、本人4月16日以后无国外或香港、台湾地区旅居史。
5、本人4月30日以后,无国内高风险区域所在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副省级市则为下辖区县)旅居史,无当地政府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旅居史,无国内中风险区域所在县(县级市、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等;直辖市、副省级市则为街道、镇)或有本土病例报告县(县级市、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等;直辖市、副省级市则为街道、镇)旅居史。
6、本人4月16日以后未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与已公布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没有交集,不属于4月30日以后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不属于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
7、本人无其他不得参考情形,本人无其它新冠肺炎疫情风险。
以上为本人郑重承诺。如有虚假或不实承诺、隐瞒病史、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自行服药隐瞒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逃避防疫措施的,本人愿承担相应后果及法律责任。
考生签名:____________
承诺日期:2022年5月 日
附件1-2
各考区联系电话及公告发布网址
长沙 | 0731-82563172 |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人事考试版 http://link.233.com/28747/rszc/rsrc_131369/gkzk_131379/ |
株洲 | 0731-28813393 | 株洲人事考试网 http://link.233.com/12041/ |
湘潭 | 0731-58568994 | 湘潭人事考试网 http://link.233.com/16318 |
衡阳 | 0734-2826112 |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s://link.233.com/23475/hysrsj |
邵阳 | 0739-5324935 |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s://link.233.com/15145/syrsj/gwyzlks/rlist.shtml |
岳阳 | 0730-8882303 |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link.233.com/25279/ |
常德 | 0736-7893126 | 常德市人力资源考试院网站 http://link.233.com/22177/ |
郴州 | 0735-2871247 | 郴州人力资源考试网 http://61.187.189.252/ |
永州 | 0746-8329607 | 永州人事考试网 http://link.233.com/21196/portal.php |
怀化 | 0745-2390286 | 怀化人事考试网 https://link.233.com/23539/ |
省人事考试院 | 0731-84688383 0731-85063789 | 湖南人事考试网 http://link.233.com/17712/ |
附件2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录)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附件3
部分涉考法律提示
1、《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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