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离职时,请按照正常的从业人员离职备案流程办理,即通过所在机构在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简称AMBERS系统)申请办理个人重大事项变更后,再由所在机构的资格管理员在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ttp://link.233.com/10067)中办理离职备案。
对已离开原机构超过6个月以上的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原机构未办理个人离职备案的可向协会申请办理个人强制离职,申请个人强制离职,需向协会报送以下材料,打包发送至rygljs@amac.org.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标注“强制离职申请”。相关材料要求如下:
1、 经公证的由原任职机构出具的离职证明,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2、 经公证的与现任职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或人事情况说明(未就业人员出具);
3、 个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4、 个人承诺函(承诺上述材料真实有效)。对担任私募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需先在工商完成变更流程后才能提交强制离职申请。
本文来源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25817/cyrygl/cyryglsqlc/39461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