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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证券投资基金命题点解读:基金监管

来源:233网校 2015-06-26 09:29:00
  第三节 基金服务机构监管
  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是基金市场的主要服务提供商,因此也是基金监管的重点机构。
  命题点一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运作的持续监管。
  (一)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
  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主要包括以下五类: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核、基金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和资管业务审批、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和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在股东资格、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格、内部制度、组织机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
  中国证监会采取的审查方式包括:
  (1)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2)采取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3)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2.基金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和资管业务审批(略)
  3.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需自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1)变更经营范围;
  (2)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3)变更名称、住所;
  (4)修改章程。
  4.基金管理公司分主机构设立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并得到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依法受理并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自2011年12月起,基金管理公司的香港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后,可以开展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资金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
  5.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进行监管,目的在于保证股权转让的有序进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有实力、讲诚信、负责任、有长期投资理念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作出如下规定:
  (1)在股权出让或受让方面,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股东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被出质、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2)在持股主体的规范方面,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该股东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3)当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有关各方应遵循相关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恪尽职守,维护公司稳定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基金营销、投资、交易、运营等业务的管理,保持公司稳定经营和独立运作;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对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确定应对措施;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股权处置等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在相关会议召开前应报告监管部门等。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的持续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基金公司的治理情况、内部控制情况、经营运作。
  1.公司治理监管
  (1)在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股权比例方面。监管法规要求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由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主要股东;一家机构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及权益,与其他股东不得同属同一实际控制人;限制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内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为49%。
  (2)在建立组织机构健全、权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方面。具体体现在:
  ①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建立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业务与信息隔离制度。股东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不得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提供便利,不得要求公司直接或间接为其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直接或间接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层及公司员工提供基金投资、研究等方面的非公开信息和资料,不得利用技术支持等方式将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任何人谋利,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章程干预公司员工选聘等事宜,公司除董事、监事之外的所有员工不得在股东单位兼职。
  ②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监督、奖惩经营管理人员;董事会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董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议。
  ③董事应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素质、能力和时间,应关注公司经营状况,对监督公司合规运作负有勤勉尽责义务;董事长应注重公司的发展目标、长远规划,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对股东虚假出资、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转移公司资产等行为以及为股东提供融资或担保等不当要求应予以制止。
  ④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13。在审议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报和年报等事项时,是否经2/3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⑤明确规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的职权、人员组成、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事项。公司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⑥明确经理层的职权。经理层人员应独立、合规、勤勉、审慎地行使职权,应保持公司内部机构和人员责任体系、报告路径的清晰和完整,应按公司章程、制度和业务流程的规定开展工作,不得越权干预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等具体业务活动,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
  ⑦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公司基本制度执行和监督。
  ⑧建立有效制度,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人士、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等进行检查。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等。
  2.内部控制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是日常监管的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内部控制是否体现了健全性、有效性、独立性、相互制约性和成本效益的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基本要素是否达到要求;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系统、财务会计、监察稽核等业务环节是否按照法规标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
  3.经营运作
  中国证监会在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中,还密切关注公司本身的日常经营运作及风险状况。
  此外,中国证监会每年还集中分析基金管理公司报送的公司年度报告,及时掌握和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股权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人员情况等综合信息。
  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公司应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三)日常监督的主要方式与处罚措施
  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1)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
  (2)现场检查主要是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和频率。
  对违规或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将依法责令整改,暂停业务;对直接负责人,一般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命题点二 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
  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主要也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
  (一)市场准人监管.
  基金托管人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
  QDII基金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才能进行托管业务。
  目前,我国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有18家银行。
  (二)日常持续监管
  商业银行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其日常基金托管业务活动主要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日常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对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监管;②对基金托管部门内部控制的监督。
  命题点三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
  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包括两方面:①销售业务资格管理;②销售机构日常监管。
  1.销售业务资格管理
  (1)市场准入。按现行法规规定,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机构拟开办基金销售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和批准,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按法规要求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基金销售机构在收到批准文件后还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才可以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中国证监会在持续动态监管过程中,对不符合基金销售机构资质条件的机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取消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的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10人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3)合并分立涉及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管理。有以下五种情况:①基金销售机构新设合并的,新公司应依法申请销售业务资格,在未取得资格前,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新公司6个月内仍未取得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②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存续方不具备销售业务资格的,存续方应依法申请销售业务资格,在存续方取得资格前,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部分终止,存续方6个月内仍未取得销售业务资格的,被合并方销售业务资格终止;③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被合并方不具备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在被合并方分支机构(网点)符合要求后依法办理备案;④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具备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应当依法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⑤基金销售机构分立的,新公司应依法申请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不得办理开户、认购、申购等业务。
  2.铺售机构日常监管
  (1)销售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
  ①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是日常监管的重点。
  ②规范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并实施检查。
  (2)销售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方式:
  ①信息备案与信息公开。目的在于防范非法机构和人员进行诈骗。
  ②现场检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二)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的监管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的监管包括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1)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可以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的机构主要包括两类,①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②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具备安全、及时、有效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提升基金销售机构的服务质量,中国证监会鼓励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进一步降低支付成本。
  (2)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担任监督机构。按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依法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作为账户开立人,这三类机构在开立账户时需要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明确违约责任等内容,当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时,监督机构需要对基金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内进行竞价交易,其登记业务同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的登记业务同封闭式基金的情形有所不同。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存在基金管理公司自建、外包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同模式。中国证监会积极推进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交换平台的建设,目前,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均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统一技术平台进行每日注册登记数据的交换,并在指定机构完成数据的集中备份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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