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命题点一 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
基金信息披露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
其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在基金份额的募集过程中,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众投资者阐明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及有关募集安排,投资者能据以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的基金产品。
(二)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传输
资本市场的基础是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相对于实质性审查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论是投资者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买者自慎”,它可以改变投资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增加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增加对基金运作的公众监督,限制和阻止基金管理不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现实中证券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不对称问题是指,信息没有完全公开,导致有的投资者利用别人不知道的信息,从而获得一些超额的收益。
(四)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如果法规不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任由不充分、不及时、虚假的信息披露,会导致信息滥用。
命题点二 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披露内容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
2.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完整性原则
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进行披露。
4.及时性原则
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
5.公平披露原则
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二)形式性原则
1.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2.易解性原则
易解性原则是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
3.易得性原则
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
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一致。
命题点三 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发售机构。
命题点四 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
(1)基金募集信息的披露。首次募集和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开放式基金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金运作信息的披露。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命题点五 XBR1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
(一)简介
XBR1是目前应用于非结构化信息处理尤其是财务信息处理的最新标准和技术。
一次录入,多次使用。
(二)意义
在基金信息披露中应用XBR1,有利于促进信息披露的规范化、透明化和电子化,提高信息编报、传送和使用的效率和质量。对于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及进行财务信息复核的托管银行,采用XBR1将有助于其梳理内部信息系统和相关业务流程,实现流程再造,促进业务效率和内部控制水平的全面提高;对于分析评价机构等基金信息服务中介,将可望以更低成本和以更便捷的方式获得高质量的公开信息;对于投资者,将更容易获得有用的信息,便于其进行投资决策;对于监管部门,借助于XBR1技术,可以进一步提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提升监管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三)概况
在我国,上市公司自2003年年底就开始尝试应用XBR1报送定期报告,基金自2008年也启动了信息披露的XBR1工作,至今已实现了净值公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部分临时公告的XBR1报送与展示。2011年10月,基金XBR1信息实现向所有基金评价机构的推送,进一步提升了基金电子化信息分析与使用的效率。
命题点六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国家法律
我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
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主要体现在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
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分为3类: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1标引规范(Taxonomy)》及相关XBR1模版。
(四)信息披露自律性规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