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金税收
命题点一 基金的税收
(一)营业税
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印花税
2008年9月19日起,基金卖出股票时按照1‰的税率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交易不再征收印花税。
(三)所得税
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所得税。
对基金取得的股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命题点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税收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
命题点三 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的税收
(一)营业税
(1)对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
(2)对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印花税
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所得税
(1)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命题点四 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税收
(一)印花税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所得税
(1)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股利收入、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4)对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基金分配中取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封闭式基金代扣代缴。
(5)对个人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