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公司
(一)企业所得税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取得的其他收入,如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无所得税优惠,需正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
1、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
3、证券投资基金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资管运营过程中取得的利息收益
如果该利息属于保本收益,基金管理人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利息属于非保本收益,基金管理人不需缴纳增值税。
5、基金运作过程中收取的管理费收入
基金管理人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投资者购买90元基金,支付10元申购手续费,基金公司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确认10元收入。
(三)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1‰征收。
二、基金投资者
(一)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同上。
4、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
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投资人(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基金免征印花税。若该基金以独立的开放式基金或封闭式基金存在,投资人买卖该基金按上述政策,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