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任何一只基金的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基金资产净值的100%;任何一家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的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营运资金的100%;其他机构的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金或者净资产的100%。
17.债券借贷的监控指标:单个机构自债券借贷的融入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30%(含30%)或单只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的15%(含15%)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该机构应同时向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18.认股权证基金的管理费率为1.5%~2.5%;
19.股票基金的管理费率为1%~1.5%;
20.债券基金的管理费率为0.5%~1.5%;
21.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率为0.25%~1%。
22.香港:债券基金年费率为0.5%~1.5%;股票基金年费率为1%~2%。
23.美国等发达国家:基金的管理年费率为1%左右;台湾:1.5%。
24.我国股票基金大部分按照1.5%的比例计提基金管理费,债券基金的管理费率一般低于1%,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率不高于0.33%。
25.基金托管年费率国际上通常为0.2%左右。
26.我国股票型封闭式基金按0.25%的比例计提基金托管费;开放式基金通常低于0.25%;股票基金的托管费率要高于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托管费率。
27.基金销售服务费目前只有货币市场基金和一些债券型基金收取,费率一般为0.25%。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通常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
28.基金卖出股票时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交易不再征收印花税,实行单向征收。
29.对基金取得的股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30.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有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的实际税负分别相当于20%、10%和5%。
31.基金投资于规定以外的可转让证券不得高于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可转让的并可确定价值的债券的比例不得高于10%;两者之和也能高于10%。
32.基金投资于同一主体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欧盟成员国可将此比例提高到10%;但基金投资于一个主体发行的证券超过5%时,该类投资的总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3.基金不得通过取得有表决权股票对发行主体的管理施加重大影响,不得持一发行主体10%以上无表决权股票、债券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