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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结算、共同对手方制度、货银对付和分级结算

作者:233网校 2020-03-04 07:39:00

证券投资基金场内证券交易的场所是场内证券交易所,结算机构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一、场内证券交易结算原则

结算原则内容
法人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结算参与机构为单位办理证券资金的结算。
结算参与机构以法人名义直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相关的结算义务。
法人结算账户.png
共同对手方制度概念: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 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
在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结算公司)承担相应交易交收责任的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
优点:降低交易的信用风险,有利于增强投资信心和活跃市场交易。(即使交易中有一方不能及时履约,结算机构也要依照结算规则向守约一方垫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
货银对付原则“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
优点:避免交收违约风险,提高交易安全性
分级结算原则分级结算.png

二、场内结算方式

净额结算方式(轧差)

概念:在一个清算期内,对每个结算参与人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

分类:

单边净额结算将结算参与人相对于另一个交收对手方的证券和资金应收应付款轧抵,得出这个结算参与人相对于另一个交收对手方累计的应收、应付证券或资金净额。
多边净额结算将结算参与人所有达成交易的应收、应付证券或资金予以充抵轧差,计算出累计的应收、应付证券或资金净额。将所有双边净额结算结果累计,得出多边净额结算结果。

全额结算方式(不轧差,独立结算)

概念: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每笔证券交易均独立结算,同一结算参与人应收资金(证券)和应付资金(证券)不轧差处理。

特点:(1)资金(证券)的足额一单笔交易为最小单位,资金(证券)足额则全部交收,不足则不交收,不分拆交收。

(2)交收期灵活,从实时逐笔全额到交首期为T+0~T+n日不等。

(3)交收方式多样,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需要蚕蛹货银对付、纯券过户等多种交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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