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做“原则”类考点的时候发现,这类考点要比“特点”类的考点内容上长很多,但数量上少了很多。但重要性却没有跟着降低,从以往考试来看,这几个考点几乎都是高频考点,所以看到这篇文章的赶紧收藏记起来吧!
1、指令驱动成交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价格优先原则:较高的买入价格总是优于较低的买入价格,而较低的卖出价格总是优于较高的卖出价格。
时间优先原则:如果在同一价格上有多笔交易指令,此时会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即买卖方向相同、价格一致的,优先成交委托时间较早的交易。
2、基金业绩评价原则(客观性、可比性、长期性)
(1)客观性原则,即基金业绩评价应公平对待所有评价对象,具有确定、一致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体系和评价程序,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客观准确,输入可量化,结果可重复,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
(2)可比性原则,不同即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基金业绩评价时应:
①同类基金的风险收益交换效率进行比较;
②对同等风险(收益)的基金收益率(风险)进行比较。
单纯比较收益率没有实质性意义
(3)长期性原则,基金业绩应具备持续性,应区分投资管理的的运气和能力。
3、场内证券交易结算原则
①法人结算原则;②共同对手方制度;③货银对付原则;④分级结算原则
4、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①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②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人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5、对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所应遵循的原则
(1)监管机构应建立向希望出售或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或机构发牌并实施监管的一套标准;
(2)监管机构应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定模式、构成以及分离和保护客户资产的法规;
(3)监管机构应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相同原则要求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披露,从而判断证券投资基金是否适合于一个特定投资者并评估投资者在该组合中权益的价值;
(4)监管机构应确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评估、基金单位定价和赎回的一个适当和透明的依据。